理想的沟通情景是指人在相互沟通过程中,真诚地和正确地使用语言。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6]邹平学在《宪政界说》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以宪法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意味着既在形式上存在宪法,又在事实上存在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状态和人权保障。
本文不想再重复学术界对宪政概念的论述及释证,仅结合目前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来考察一下当下宪政概念的社会功能的局限性。[8]3.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探讨宪政内涵邓世豹认为,宪政就是一种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12]参见蒋伟:《宪政: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中南对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得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1]参见杨小君、表劲屹:《经验的民主与理性的宪政》,《法治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然而《刑事诉讼法》中多数情况下都是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还是只算法院和检察院?因此,他建议进行调整。宪政的实现过程是:宪政理论的规范化、宪政规范的现实化与宪政现实的规范化、宪政规范的理想化以及宪政的程序化。这一事实有可能导致更多当事人提出申诉,从而增加再审程序的压力。
高位的驳回起诉率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殊现象。但过高的驳回起诉率,可能挫伤当事人对法院的期望,影响公众对法院的信任。[11]孔繁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008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比例上升为4.7%,也可能是受年初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的影响。图8: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数量和再审比例(二)再审的结案方式在再审的各种结案方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各个年份有起有伏,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些数据在《中国法律年鉴》、《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最高法院网站也能找到。2008-10年只有1500件上下,约占全部再审案件的5~6%。后者甚至高于法院当年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被告败诉的比例(7.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
此后,行政处罚比例逐渐下降,其它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案件)逐渐增多。在该法实施初期,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尚比较积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在司法体制上有所突破。有些二审法院(多为中级法院)的案件负担在逐步加重。
[5]以2010年为例,全国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2373件,而当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达10014件。但最近几年,判决支持原告的比例不断下滑,到2010年跌至7.8%的历史最低点。
实际上,法院一直在进行统计,只是《中国法律年鉴》等文献在发布统计数据时,没有把它单独列出,而归入其它项目。而且,这种做法似乎年年都有。
但鉴于这些判决方式在当时所占比例很小,对统计结果的影响有限。该文称,从1998年开始,有关变更判决的统计无声无息地消失了。结论《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法院惨淡经营,却仍然走不出艰难困厄的局面。[11] 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这一发现。城市建设(包括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行政案件自2002年以后有较大上升,跃居第一大类。2010年各级法院二审结案35188件,其中开庭审理12380件,占35.2%。
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 2.2‰。对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这显然是一个坏消息。
[9](二)判决方式结案在判决方式结案中,支持被告的判决(包括维持行政行为、驳回诉讼请求等)从1987年的59.2%迅速下降,到1997年只有12.7%。发回重审的比例也比较明显,2008-10年约为10%。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发表时略有修改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 。据此推算,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率约为78.8%,对一审裁定的上诉率约为49.1%。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大体上讲,上诉率较低的年份正是一审撤诉率高涨的时期,两者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以移送方式结案的行政案件平均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3%。【摘要】统计数据显示,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多年,法院惨淡经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一些指标甚至每况愈下。
当庭宣判903件,占开庭审理案件的7.3%,占全部二审案件的2.6%。相对于一审、二审而言,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诉讼的比例很低。
从2004年以来,除个别年份(2007年)外,原判决被撤销的都在32%。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112695(其中判决结案1894607件),受理二审民事案件583856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10%,占判决案件约30%。
驳回起诉包括驳回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也包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5]检索日期为2011年6月19日。
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法院判决变更的甚至达到5-6%。这似乎说明,公安执法状况在整体上得到了改进。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撤诉案件中,被告没有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自动申请撤诉。这不但远远高出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数量,甚至明显高于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见图11)。
2009、2010年分别为293、398件。2010年,一审行政诉讼的撤诉率达到44.5%。
继行政诉讼高位的上诉率之后,这一事实似乎再次说明行政纠纷的复杂性和尖锐性,说明地方法院独立性的不足对公正审判的制约在行政诉讼领域更为明显。以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代表,行政诉讼制度在操作性的规范层面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专门规定评估的有3件,占6%。较大市政府中有22个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专门对听证进行了规定,占较大市总数的45%。